苏州积分落户办理时间节点及条件材料

苏州积分落户相关时间节点

       申请时间: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。(不包含周末及节假日)

       落户达标积分值公示时间:8月31日前。

       积分落户准入名单公示时间:9月上旬。

       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时间: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,根据相关通知要求,在3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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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条件

       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,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。

       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(市)、市区积分管理的,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,无需居住证。

       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1、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;2、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(含一年);3、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。


申请基本材料

1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;

2、本人居住证原件;

3、户籍证明:居民户口簿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(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、姓名、身份证号、民族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户籍地址等项目);

4、婚姻状况材料:结婚证、离婚证(附协议书)、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;

5、家庭成员关系材料:户籍档案资料、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、亲子鉴定书、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;

6、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材料:指不动产证、房屋所有权证、宅基地证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凭证;

7、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: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、房屋共有产权人、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。注: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,是指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;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;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;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。


申请地点

       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,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。详细窗口地址可关注“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”微信公众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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